华徽网消息 3月23日下午,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褚某某犯袭警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安徽省以袭警罪判决的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晚,霍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巡防大队、城北交警中队联合在霍邱县城关镇蓼城大道北段查缉酒驾、毒驾。20时许,褚某某乘坐他人驾驶车辆经过查缉点,因驾驶员涉嫌醉驾,民警欲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遭到褚某某拉扯、阻拦。在民警将驾驶员带至霍邱县公安局城北交警中队作进一步调查时,褚某某乘坐出租车跟随警车至霍邱县城北交警中队门口,继续阻拦、撕扯民警,阻拦民警将涉嫌醉驾驾驶员带至办案区,并将民警警服肩章扯断。霍邱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传唤褚某某至霍邱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褚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在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时,褚某某多次击打民警。被带至东城派出所接待大厅办案区时,拉拽民警衣领并对其推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潘纪红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