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全文如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6年2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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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企领导人违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企违规处理: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定期将其管理的领导人员受处理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应当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