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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雨 李艳:浅析当前农村女性犯罪心理对策
 

 

 

浅析当前我国农村女性犯罪的特点、心理及其对策

程雨 李艳

    柏拉图说:“美德只有一种,而罪恶的形式却是无数的,女性犯罪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恶行之一。”农村女性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研究其犯罪的特点、心理等内容对于有效预防犯罪、罪犯改造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一、农村女性犯罪特点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农村女性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女性犯罪数量逐年上升
    从整个大环境来说,犯罪率是不断下降的,但是农村女性犯罪却是恰恰相反,呈总体上升的趋势。以笔者所在的县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为例,2012年较之于往年犯罪数量整体下降,但是农村女性却整体缓慢上升。凤阳县作为一个人口大县,但是以前女性犯罪基本上没有,更遑论农村女性,但是根据笔者查阅最近十年本院公诉案件档案记录,农村女性犯罪记录明显增多,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以2012年为例,共办理368件378人,其中涉及农村女性有11件11人,较之于几年之前的零记录,足以引起人们对该类人群犯罪的注意。
    (二)犯罪主体年龄集中在中青年且文化素质低
    农村女性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呈现出最大的特点就是集中在18到50岁之间的中青年。对于那些城市外来的打工妹来说,单纯无知、涉世未深、年轻气盛再加上受到城市各种物欲横流现象的影响,在虚荣心、盲目攀比心理的影响之下,在欲壑难填的情况下就容易走上歧途,付出欲望的代价;
对于中年农村女性而言,正处于人生负担重担最大的时候,上有老下有小,精神压力巨大,物质生活的匮乏,遇事很容易走极端。此外,农村女性犯罪者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学历只有小学甚至是文盲或者半文盲。
    (三)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犯罪,暴力倾向增强
    女性由于其独特的生理特点,在过去的犯罪活动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次要地位,对于男性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依附性。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犯罪可以由女性独立完成,斯毫不逊色于男性,典型的案例就是2012年的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不断的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其人不过就是浙江东阳农村的一普通女村女青年,但是却向社会非法集资7.7亿人民币,这不得不令人震撼。除了独立犯罪能力的不断提高,另外就是暴力犯罪不断上升。
    (四)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犯罪高发
    城乡结合部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集中了大量的外来人口,这些农村打工者往往由于承受不了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大都选择城乡结合部作为生活的地方。管理混乱、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因此有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导致这一地区犯罪率很高。
   (五)犯罪起因中家庭暴力为主要诱因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业已成为诱发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以农村家庭为主,农村女性往往由于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之路。有四分之一的家庭都有家庭暴力,尤其是农村家庭。女性一旦长期遭受暴力,又长期压抑得不到释放,一旦爆发就容易极端,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从而引发犯罪。
   二、当前我国农村女性犯罪心理因素分析
    所谓犯罪心理,是指那些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包括犯罪动机、目的等等,我们把其称之为犯罪心理。农村女性的犯罪心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随之改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个人因素来说
    农村女性自身独特性是形成其独特的犯罪心理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环境相对闭塞,文化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2.容易受到生理因素的影响。3.女性天性敏感、感情用事,容易受到情感伤害,思想偏激而走极端。4.强烈的虚荣心导致欲壑难填,进而铤而走险。
    (二)从家庭因素来说
    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这种现象在农村家庭中更为普遍,农村家庭男性占据了绝对强势的地位,他们往往承担了养家糊口的重任,大多数农村女性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她们要依靠男性生活,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让她们长期忍受,等到忍无可忍的时候就容易“以暴制暴”,走上极端。此外,婚变遭遇的情感危机也是女性犯罪原因之一。
   (三)从社会因素来说
    从整个社会心理因素来看,由于传统思想一般认为女性相对于男性更善良、更有同情心、更有母性,因而女性更容易引起人们的信任和好感。同时,由于城乡之间的大交流、大融合,大量的农村人流入城市,但是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融入城市生活,被排斥、被边缘,不适应,往往无所适从,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之路。
    三、农村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村女性的犯罪心理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对之的预防对策也应该因时而变、因势而变,及时有效的更新措施,而不能墨守陈规、固守某一模式。
    (一)根据农村女性的特点,建立综合系统的大预防机制
    首先,在思想上,必须改变传统的男尊女卑的思想,从生理上和心理上去关怀农村女性,尤其是家人、亲属等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包容、体贴女性,从心理上关心,从人格上尊重,从身体上照顾。其次,公检法等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开展下乡送法,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宣传,妇联等组织也可以与每个村组织建立联系,告知其联系方式,以便提供咨询和寻求帮助。再次,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居(村)委会的积极作用,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紧密配合,参与建立预防农村女性犯罪管理和帮教网络。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技术培训、夜校等方式,使妇女学得一技之长,为其顺利就业甚至创业打下基础。拥有自己的事业,自食其力,不再依附男性,对于预防和减少农村女性犯罪的有效途径。
    (二)以乡镇为单位成立心理辅导机构,积极化解农村女性心理难题
    农村女性由于其特殊的生活环境和独特的生理特征,生活和心理双重压力下,很容易导致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的存在,但是中国目前只有城市才有心理辅导机构的存在或者在医院中才有精神科。因此,在乡镇成立心理辅导机构,随时为农村女性提供心理咨询,疏导不良情绪,缓解精神压力,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来说不仅是非常需要的,而且也是势在必行的。虽然,在广大的农村该机构并不是一个小工程,但是农村女性的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那么该机构的成立也就是指日可待的了。
    (三)大力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
    1.完善程序法规定
    我国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追求实体公正甚于程序公正。对于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这方面来说,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46条作出了规定,但是,在三大诉讼法并没有任何关于家庭暴力的救济程序,笔者认为这是不科学的。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笔者建立设立专章对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一章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也可以把家庭暴力相关程序规定在该章。
    2.完善实体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应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整部刑法中关于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虐待罪定罪的标准较高,并且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及虐待均属于“告诉才处理”,很多家庭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干预范围之外了,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家庭暴力中被害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在刑法中设立家庭暴力罪、婚内强奸罪等罪名。同时,应该将情感因素纳入女性的罪过心理。因为从强度上,女性的情感更容易表现为激情。女性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尤其表现为激情犯罪。
    农村女性犯罪已然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和研究,对其进行研究探讨,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农村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

2013-11-19 16: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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