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执源治理工作纵深发展,4月23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向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全省首份《预查废证明》。
“有了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可以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节省了不良债务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学兵说。
2018年4月,该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安徽某发展公司、马某等人起诉至天长法院,法院判决安徽某发展公司归还借款、马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该银行收到部分履行款,但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获履行。4月23日,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立案审查阶段,承办法官发现被申请人安徽某发展公司、马某等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有7件案件法院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传统模式,银行虽知道安徽某发展公司、马某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仍需经过执行程序,凭借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但这一过程费时费力。
在“预查废”机制启动后,天长法院在执行立案阶段即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发现债务人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法院已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则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此证明进行债务核销,有效避免了为取得核销依据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提高了化解不良债务的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法官说法:“预查废”制度是针对信用卡纠纷和信用消费类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贷款核销处理。“预查废”制度的引入,拓宽了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路径,既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作者单位:滁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