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徽网消息 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9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向红琼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向红琼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退缴在案的向红琼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向红琼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向红琼利用担任黔南州委副书记、州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工程项目、调整项目结算方式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59万余元,其中1487万余元尚未实际获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向红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向红琼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所得已全部查扣在案,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 新京报政事儿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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