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数据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华徽网消息 规范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和流通,推动大数据的开发运用,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安全……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将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
《条例》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推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为了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使用效率,《条例》明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依法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要求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并以此为依托筹建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要求公共数据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支持非公共数据依法开放共享。